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9.18”暴雨特大洪灾,给我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县委、县政府已组织发放了大量的救灾救济款物,确保受灾群众“五有”,县慈善会也已向全县发出救灾捐赠倡议,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战胜困难,重建家园的信心。但在救灾救济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工作中也出现了个别乡镇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使救灾救济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规范、科学、及时、高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救济款物、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的管理
接受的救灾救济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地收据和感谢信。救灾救济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证其全部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严禁挪作他用。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二、规范救灾捐赠工作
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面向社会的捐赠接收工作由县民政局进行指导协调,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收社会捐赠,已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
三、加强救灾救济款物、救灾捐增款物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民政部门要将救灾救济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增加社会公信力。审计、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发放工作要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格管理使用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救灾救济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监管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给灾民的救灾救济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建立表、卡、册,必须要有领取人本人的签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要坚持集体研究,严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严禁贪污、私分、挪用、截留,严禁向受灾群众收取运输费、手续费、跑路费等任何费用。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管理使用救灾救济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过程中,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