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9.18”特大洪灾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1-09-29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2011年9月18日,我县遭受“9.18”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的袭击,全县55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为切实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当前生活难关,保障他们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市上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切实做好“9.18”特大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9.18”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亲民爱民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和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9.18”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救助工作力度,提高救助水平,确保灾区社会安定。要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采取果断有力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不饿倒,不冻倒,切实维护灾区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生活救助范围、期限及标准

因“9.18”洪灾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从2011年9月26日开始,可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含因灾造成D级危房)、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重建家庭(其家庭人口以灾害发生时的在家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天救助1斤成品粮、10元钱,救助时间3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

(二)因灾造成房屋全部淹没,家庭粮食、衣物未抢出,严重缺粮缺衣,且暂时生活困难的(其家庭人口以灾害发生时的在家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天救助1斤成品粮,救助时间1个月(按30天计算)。

(三)对洪灾造成房屋倒塌(含因灾造成D级危房)、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城乡低保户,按享受低保人口每人另一次性补助100元。

(四)因灾新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天救助1斤成品粮、15元钱,救助时间3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

(五)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六)因灾致伤、致残、致病且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七)救助期限结束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范围。

三、过渡性安置对象及标准

对洪灾造成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受灾困难群众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四、严格救助程序

(一)本人申请。生活困难的灾民应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二)村组审评。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公示、上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救助对象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负责汇总、审批,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五)发放方式。由县民政局通过县信用联社打卡直发方式进行发放。

(六)建档立卡。各乡镇要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台账。

五、资金来源

此次临时生活救助、过渡性安置补助所需经费从上级下拨的救灾应急、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低保对象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从低保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准确核实灾情。各乡镇要迅速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逐村逐户核实的办法,深入受灾困难群众家中,调查吃、穿、住、就医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按照受灾程度、自救能力强弱、困难程度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救助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达县9.18洪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表》和《达县9.18洪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统计表》务必于2011年10月8日前签字盖章后报送县民政局救灾股。
    (二)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村务(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减少工作矛盾,取得工作实效。

(三)明确职责、严肃纪律。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审批救助对象和制定发放方案。县财政局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到位,建立专账、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核准救助对象,严禁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生活救助的乡镇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达县“9.18”洪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表》。

2.《达县“9.18”洪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统计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