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相关部门、县辖各煤矿企业:
为全面改善我县煤矿生态环境,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建设生态达县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煤矿资源重组整合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达县创建和节能减排工作,全县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全县煤炭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一是部分煤矿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改扩建和资源重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二是部分煤矿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排污、偷排暗排等违法环境行为;三是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和地下水枯竭等生态破坏现象,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煤矿生产企业必须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开发资源,以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目前,全县大多数煤矿正在进行资源重组和改、扩建,其整合后生产规模能力将得到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175号)要求,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发改、煤管、国土、经信等部门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对全县煤矿企业未经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超总量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仍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污染设施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的,要立即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技改过程中不落实“三废”污染防治措施的必须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环保部门要切实强化全县煤矿企业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技改扩能阶段的环境监督、督促工作,对未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而投入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煤矿企业必须按环保要求建设煤筒仓、喷淋设施、密闭传输系统、抑尘网等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规范处置矸石,安装锅炉除尘设施,煤矿抽排矿井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坚决杜绝矿井水超标排放,坚决禁止悬浮物及色度超标的矿井水乱排乱放,全力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加强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为了促进我县煤炭行业健康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全县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及时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县环保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煤矿企业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强整合期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通过开展污染减排,使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强力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