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
二、检查时间
(一)检查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次普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立即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整改,对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未经复查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作业,切实将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查处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7日)。对检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回头看”和复查验收,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并按要求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报县政府。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检查五方责任是否越级承揽业务,建设工程法定程序执行情况,是否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建设工程资料抽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查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钢筋、水泥、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装饰装修材料、水电安装材料、节能保温材料等建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程实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施工结果是否满足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市场行为。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孙瑜明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阙映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贺成忠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对全县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二)工作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组检查的原则,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责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联动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及时向检查组提供检查内容要求的证件原件及书面资料,不得隐匿、伪造、瞒报有关资料和材料,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组织,务求工作实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有总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明纪律,逗硬惩处。检查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检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要通过严格的检查,督促各级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既要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因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或听任放任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对不积极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