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达县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达县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县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依本部门职能职责对辖区内渉药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及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卫生、宣传、人社、药监、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无假劣药械流入市场及医疗机构,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涉药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第四条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在电视台、电台、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及利用健康讲座、集会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第五条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电视台、电台、网站及平面媒体的管理,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宣传的,应严格审查广告发布者的证明文件及广告内容。
第六条 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营造药品市场公平经营的秩序。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监管,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第八条 人社部门对列入医保的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地向人社部门通报医保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人社部门对销售假劣药品、器械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保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化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配合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加强现场核查,特别是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
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