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农村集体聚餐办宴是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重要途径,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狠抓农村集体聚餐办宴的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事故大大减少。然而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办宴数量众多、分布广而散,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十分突出,因“红白喜事”等自办家宴引发的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聚餐办宴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提高效率,防止农村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我县农村集体聚餐办宴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中关于“乡(镇)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各乡镇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办宴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具体职责是:对本辖区内从事农村宴席操办活动的厨师进行登记备案,建立乡村厨师信息库;建立“组(街道)—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逐级申报链条;对接到的申报指定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管;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乡村厨师和现场监管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组织辖区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及时上报疑似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办宴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
县卫生局:加强对承担乡村厨师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农村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人员救治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乡村厨师和现场监管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配合乡镇政府开展乡村厨师健康体检。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办宴的食品安全监管。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对农村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办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以上职责划分,尽职履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管理力度,切实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玩忽职守、监管缺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