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达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健全内部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务公开评议机制,实现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对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开展公众评议。
(二)特邀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政务公开特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评议。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务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由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效能监察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参与实施。评议活动每年组织1—2次,评议结果将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七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予以反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