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达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实施方案》公布实施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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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2012年达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达县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2日

 

 

2012年达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编制《2012年达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实施方案》。

一、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的必要性

我县地处四川盆地边缘,全县幅员面积2695平方公里,辖64个乡(镇),总人口136万人。以低山和丘陵地形地貌为主,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发,灾害具有类型多、数量多、分布广、危害大、突发性强等特点,属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县之一。截至目前,全县已发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61处(特大型5处、大型5处、中型39处、小型312处),其中滑坡332处,崩塌16处,地面塌陷11处,地裂1处,不稳定斜坡1处,已造成26700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46401.1万元。根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区划》,“十二”期间我县需避险搬迁1886户6651人,一旦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将对我县带来巨大灾难造成巨大损失,灾害发生时有大量需要疏散和避险的群众。因此,规划建设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既是省、市政府的要求,更是我县客观现实的需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选择

(一)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的定义和分类

1.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是指能够满足处于易受突发性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群众受灾后或临灾前,可避险、临时安置救助的场所。

2.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是对社会公共避险场所(地)不足的补充,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场地型是指利用学校操场、运动场、公园、绿地、荒地等公共开敞空间设置的避险地;场地较平坦安全,可满足搭建安置救助帐篷、简易棚屋等避险设施的基本要求。

场所型是指利用学校教室、体育场馆、防空洞、厂矿礼堂、仓库、村民活动中心、有住宿条件的农家乐、旅馆等既有公共建筑物,在其室内设置的避险地。用作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的建筑物应符合永久型房屋标准要求,并具备避险设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规划建设的原则

1.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方案或规划编制原则依据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利用不同部门为应对地震、防空、消防、防洪等不同需要而设置的公共避险场地、场所资源,经补充必要的设施而实现共享避险资源;有条件的可采取租用(租赁)等形式,利用可供地质灾害临时避险的社会资源;新增、新建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地、场所作为社会避险资源有益的补充,使社会避险资源布局和服务更加完善。

对威胁河道、公路等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厂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需建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由水利、交通、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

2.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地)主要设置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社会资源公共场所的服务能力难以覆盖,特别是对外交通易中断易成为孤岛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3.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地)的设置或建设应结合该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规模、危险区域范围内受威胁对象(场镇、学校、厂矿企业、相对聚居户)的数量,就近就地利用即有公共避险场所,受威胁的群众单行0.5至1小时内即可到达,使群众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地),做到“平灾”结合,发挥其“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优势,既能满足设防标准和目标的防灾避险实际需要,又不造成闲置浪费。若公共避险场所可满足避险期临时安置救助需要的,其服务范围内不再建设地质灾害专用应急避险场所(地)。

4.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的规模和建设以安置避险50-100人左右为标准。其中,场地型用地面积标准一般不低于500-1000平方米;场所型用地面积标准一般不低于20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0-200平方米。避险场所(地)建设应预留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无障碍物。

对于涉及避险人数较多的,宜充分利用学校、医院等具有公共避险功能的场地;对涉及避险人数较少的,不宜单独设置避险场所,宜采取投亲靠友的方式就近避险。应优先建设可以服务于多处地质灾害隐点避险群众的避险场所(地)。

5.选址安全性要求: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选择,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评估,只有确认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具备避险和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场地,方可批准作为避险场地,避险场所(地)及通道应选择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外的地质安全区;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地震活动断层带;同时要注意避开砂土液化区,洪水淹没区、泄洪区以及高压线走廊等可能存在间接因素危害影响区域;选址地区应具有地势较高、平坦空旷、易于排水、有适宜搭建帐篷和简易活动房的地形。场所建设应采取防雷击、防火等安全措施。避险场所(地)选址处在周围有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建筑倒塌影响范围。用于避险居住的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要求。选址时应提供多处可能作为地质灾害点的避险场所(地)选址进行评估论证对比而确定,注意兼顾选址优化比选和择优推荐。

6.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应具备必要的水源、污物排泄、垃圾处理、应急电讯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三)避险场所(地)的选择、建设类型、数量及服务半径

拟采用租用(租赁)闲置的学校、操场、村委会办公楼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地),同时维修改造其配套设施作为避险场所(地),不需征用土地,根据我县目前地质灾害361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现状,拟采用分期分批建设。2012年是首批建设,选址拟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且离公共避险场所较远的地质灾害较集中的桥湾乡、石梯镇、石桥镇、景市镇、南外镇等5个乡(镇),10个点作为避险场所(地),拟设置的10个点(见附表)。在开工建设之前聘请专业地勘单位对场所(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选择确定5处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地),即可服务现有的乡(镇)地质灾害危险点,又可作为区域内邻近乡(镇),分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群众避险场所(地),这些避险场所(地)离地质灾害危险点交通畅通,半小时内即可抵达。

(四)避险场所功能及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建设要求严格按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用作避险场所(地)的建筑必须符合永久型房屋标准要求,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其主要服务功能及设置分区:

1.应急避险指挥中心:在发生地质灾害需避险时,应急及时设立的应急避险指挥中心。

2.应急物资储备室:设立应急物资储备室,用于储存应急物资如帐篷、食品、工具等物资,应急时作为食品、救灾物品储备和发放的管理用房,为灾民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

3.应急棚宿区:在应急避险场地内设立应急棚宿区,平时,这些场地是娱乐、健身的场所,应急时可在此区域按指定位置搭建帐篷,临时居住。

4.应急医疗救助站:与当地医疗机构、社区或村医务室签订医疗救助合同设立应急医疗救助站,负责应急时对灾民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住宿区:在应急避险场所(地)内设立住宿区(优先安置老弱病残进住)。

6.生活区:设置厨房和餐厅为临时避险人员提供生活便利。

7.应急供电系统:将学校(村)内现有供电系统加以改造,使其在平时和应急状态下都能投入使用。

8.应急简易厕所:在利用租用(租赁)的学校(村委活动室)等其现有厕所的基础上,设立多个应急简易厕所,它们在位置上应该与应急棚宿区相对应。应急厕所只在避灾时使用,平时坑位上盖板,覆土,并种花草,成为整体绿地的一部分,应用时只需将坑位上覆土除去并增加围档即可。

9.监控及广播通讯系统:可以利用现有设施或将其稍加改造。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通过监控系统可了解全避难场所情况,使用广播系统可进行安排调度,安装电话1台从而保证避险场所内以及与避难场所外的通讯联系。为语音、数据、图像统一控制提供物质保障。

10.应急消防设施:改进现有消防设施,在各个建筑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放置灭火器,以便在平时和应急情况下做到有备无患。

11.避险道路及要求:凡是通往避险场所(地)的道路应急车辆能畅通无阻,与当地公路衔接的道路按路宽3.5米混凝土路面强度C30,厚20厘米。

12.避险场所标志: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地),除了增加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同时增设应急避险指示标志,在距主要路口500米处安装应急避险场所(地)标志和道路指示牌。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标志能够引导灾民及时、快速、安全地到达指定位置,确保应急避险场所的高效运用。这些标志包括:(a)方向标志;(b)入口标志;(c)紧急出口标志;(d)应急厕所标志;(e)应急供水标志;(f)应急供电标志;(g)应急医疗救护标志;(h)应急灭火器标志;(i)应急水井标志;(j)避难场所应急指挥部标志。

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险场所(地),除具备应有的相关设施和指示标志外,还应该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并要制定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并按照居住情况预先划分疏散区位,基本做到各居民区与避难场所(地)一一对应。应急疏散时,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有秩序地组织避险群众进入避险场地,找到正确的位置。同时,其服务功能做到“平灾”结合,发挥其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优势,既能满足设施的标准又能满足防灾避险实际需要,不造成闲置资源浪费。

三、避险场所(地)建设管理、维护、使用规定

(一)避险场所(地)建设、维护、使用的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属避难场所(地)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

(二)组织建设实施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避险场所(地)的规划及建设,并协调、指导与监督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地)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三)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竣工验收,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及财政、住建、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应急避险场所(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维护和使用。

(四)应急避险场所(地)使用办法

当地人民政府安置灾民进入应急避险场所(地)临时避险的原则。

1.凡是因地质灾害将其居住房屋全部毁坏无法居住的灾民优先安排进入避险场所(地)。

2.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已经出现灾害征兆的灾民。

3.由于受避险场所(地)的限制其余受地质灾害威胁预先避让转移灾民,当地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可采用投亲靠友的方式安置灾民。

(五)应急避险场所(地)是临时避险场所,所有人员进住避险场所(地)的时间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除外),7天后必须撤出避险场所,拒绝撤出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强制撤出。

(六)应急避险场所(地)的管理、维护

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组织的村长(主任)为管理责任人,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应急避险场所(地)处于可利用状态。避险时及时启用并提供避险服务,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做好随时启用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的准备工作。避险结束后做好维护、检修与管理,保持场所的常态化。

(七)物资储备及管理

地质灾害避险场所(地)要储备必要的生活必备物资、应急物资、基本医疗及防疫药品等应急物资。要根据物资种类、储备方式、储备物资保质期等对储备的救灾生活物资进行动态更新。物资储备和保管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下由县民政部门负责,需要储备的物资由应急避险场所报送清单,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民政部门负责采购配发负责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地)每年11月上旬对配套设施、物资的储备和消耗情况登记造册,经经办人员签字并在当地村社公示无异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民政局核销。

四、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维护、物资储备及日常管理经费渠道

(一)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初步预算152万元,在建设实施前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设计、编制及预算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二)日常维护、管理(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由县国土资源局及县民政局上报计划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维护、物资储备、管理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12年达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地)建设内容及规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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