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达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达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行为,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县行政区域内负责接送学生的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接送学生车辆包括校车和其他临时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
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临时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是指学校根据需要临时租用的直接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 建立接送学生车辆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校车使用许可管理
第五条 校车的使用许可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自有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
第六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学校(幼儿园)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县教育局书面申请(说明接送学生人数、车型、车辆数、具体线路、停靠站点及停靠站点所下学生人数等情况)、并提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县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经信、交通、交警部门的意见,再由县教育局根据回复意见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决定批准的,由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幼儿园)应按规定向县教育局缴纳校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
第七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幼儿园)应将以下资料分别送教育、经信、交通和交警部门存档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及附页;
(三)驾驶员驾驶证及副页、驾驶员身份证;
(四)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参照运营客车标准的商业险,其中乘客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座;
(五)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六)学校(幼儿园)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七)学校(幼儿园)与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八)公安部门出具的驾驶员相关情况资料;
(九)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经交警部门签注意见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十)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情况说明(含路况、里程、站点名称、上下人数等);
(十一)校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发票复印件;
(十二)四川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第二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园)长是学校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照管人员与驾驶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校(园)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要与照管人员、驾驶员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明确照管人员和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对学校教师、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进行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安全教育应有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校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杜绝校车超员。
严禁校车从事与接送学生无关的其他营运行为。
第十五条 校车要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审验、保险,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取消其校车标牌。
第十六条 校车因故障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学校要及时上报教育和交通部门,按要求调度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形成并完善校车车况、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场地开阔、路面平坦、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
第十九条 恶劣天气时应慎用、停用校车,并将信息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制定校车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科学及时稳妥处置突发应急事件。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每月应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校车检查要有记录,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 校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按相关规定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严禁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第二十四条 严格驾驶员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25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
(六)家庭关系和谐,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员要谨慎驾驶,严禁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对不服从安全管理和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驾驶员,要坚决辞退。
第四章 校车安全行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车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行驶路线和站点行驶和停靠,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校车应严格执行核定核载人数,严禁超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应安排照管人员随车护送,照管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秩序、人数核定、学生交接、处理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校车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遵守道路限速规定,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冰雪泥泞道路以及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能见度低于50米时,应停止运行。
第五章 校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应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教育、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县人民政府予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交警部门收回发放的校车标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予以查处;校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属于公办学校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属于民办学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同时,对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要实行责任倒查,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监管部门责任。
第六章 其他客运车辆临时接送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其他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教育和交通部门批准,并由交通部门按规定派发车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人数标准,严禁超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与客运经营企业签订临时租赁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学校还应与接送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七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教育、经信、交通、交警、安监等部门组成。县上联席会议由县安办牵头,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定期组织召开。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安监、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
(三)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在学校周边建设安全固定的停车场,完善警示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申报建设停靠站点。
第四十条 经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校车是否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交警部门职责
(一)定期对接送学生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审验,对车辆安全技术组织检验;
(二)定期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进行路面巡查和路面管控;
(四)严厉打击不合格驾驶员和车辆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安监、教育、交通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建立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把交通安全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
(二)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三)合理安排学生乘车离校时段,建立周五、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学校错时、错年级放学制度,建立错时放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四)会同安监、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整治活动。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督促营运公司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实行台账管理;
(二)针对周末、节假日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督促指导运营公司采取冷热线搭配等办法,确保学生上下学运力充足;
(三)督促客运企业建设短信信息平台,认真落实营运车辆驾驶员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四)会同安监、公安交警、教育部门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五)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按规范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
第四十四条 安监部门职责
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职责
(一)建立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与接送学生车辆客运企业、学校校车驾驶员签订《接送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学校应教育和劝诫学生不得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包车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拒乘超员车辆。
(三)建立上下学教师值班制度,组织学生有序乘坐接送车辆,发现不合格车辆的违法行为应予坚决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教育、交通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四)发动师生、家长举报问题车辆,做到及早防范;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与安监、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和单位沟通配合,配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