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情信息报送的紧急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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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杜绝灾情信息报送时间不及时、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及时、准确掌握灾情是县委、县政府实施科学救灾的重要前提和决策依据。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灾情信息报送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灾情信息,不得迟报,不得越级上报,更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和虚报。

二、统一灾情信息报送渠道

各乡镇必须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将《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表(一)》、《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表(二)》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县政府应急办(传真号码:5123081,5123019),并根据县级有关单位的要求迅速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灾情信息,经初步研判、核实后,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凡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的灾情信息,必须经县政府应急办与相关部门核实,并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方可上报。

三、严肃灾情信息报送纪律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应急办的灾情信息书面资料将作为应急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因迟报、瞒报、错报、漏报和虚报灾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表(一)。

2.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表(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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