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达县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
达县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实施方案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审核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职能为依据,确定行政权力范围和事项。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职能原则上要有上位法依据,防止出现越权或缺位现象。
(二)精简效能原则。对应当保留的职权运行环节,能精简的精简、能压缩的压缩,做到流程简明。
(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一并纳入此次清理审核范围。
三、清理审核主体
(一)清理主体。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审核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今年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创建乡(镇)。属县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清理并上报。
(二)审核主体。县上成立行政权力清理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法制办牵头,从县委编办、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运行流程进行审核。
四、清理审核依据
本次行政权力清理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清理中以下情形主要依据“三定方案”: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本次行政权力清理依据。对于同一种行政权力事项,不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清理时应将相关法条逐一列出。
五、行政权力分类
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具体分为以下8类: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为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此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以县政务服务中心最近一次组织清理的结果为准,不再作重新清理。
(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上级要求,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的确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为准,即一种违法行为为一个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
(三)行政征收。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资金、基金和保证金的征收等。涉及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的收费事项,应当在相关行政权力中清理,不列为行政征收类行政权力清理。
(四)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其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余部(委)规章、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此次清理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得保留。
(五)行政确认。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等。
(六)行政裁决。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专利强制使用费裁决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裁决等。
(七)行政给付。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特定公民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属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的给付等。
(八)其他行政权力。除上述7类以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代理类、便民服务事项列入此类。
六、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在清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同时,要按照程序规范、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对每一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逐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编制。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参照已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并进一步优化。
(二)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编制运行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强制类查封、扣押、代履行等不同类型分别编制运行流程图。
(四)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该项权力运行的关键步骤、关键环节编制运行流程图。
对程序完全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编制通用的流程图,对于有特殊规定程序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编制流程图。
七、清理审核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2年8月15日前)
县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创建乡(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1—2名法制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并在8月15日前将本单位分管清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清理的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从事清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法制办。
第二阶段:清理阶段(2012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
县级各部门和依法行政示范创建乡镇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本单位清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依据;以行政执法依据为主线,清理行政权力;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对于由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单位清理结果于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县法制办,同时报送清理结果电子文档(含作为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阶段:审核、公示阶段(2012年10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
县法制办牵头,从县委编办、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抽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对各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运行流程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磋商。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返回各申报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天。
第四阶段:审定公布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公示期满,公示结果报送法制办汇总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后的行政权力由县级各部门和依法行政示范创建乡镇按省质监局发布的《四川省地方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见附件8)进行编码,并形成正式文本对外公布,以此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
第五阶段:常规管理阶段
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县法制办统一汇编成册,并根据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对各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标准行使权力。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实施、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县法制办申报审核,县法制办15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管理数据库进行调整。未经县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能进入行政权力数据库,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总体协调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参与清理的部门(单位)、乡镇要抽调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清理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对上报的清理结果要集体研究审定。
(二)全面准确,避免遗漏。本次清理的行政权力内容繁多,要求严格,参与清理的部门(单位)、乡镇在清理过程中要仔细全面,防止遗漏。负责审核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三)加强指导,及时协调。县法制办要会同县委编办、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对行政权力事项交叉、重叠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依法协调处理行政权力交叉、重复等问题。
(四)强化考核,严格追责。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是本年度依法行政年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清理审核报送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如因清理不到位、不彻底、不清晰带来行政管理方面的失误,要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保障。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多种资料、表格的打印复印,而且时间紧、要求高,由县财政解决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联 系 人:张丕兰 刘军
联系电话:5139662 5139968
邮 箱 :dzdxfzj@163.com
附件:1.达县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达县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单位名单。
3.达县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人员报送表。
4.达县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范本)。
5.达县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表。
6.达县行政权力事项(范本)及其流程图(略)。
7.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略)。
8.填报注意事项(略)。
附件1:
达县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曾 伟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洪波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甘烈剑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严 铭 县监察局局长
宋学斌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覃文银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阙映彤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明久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邓建国 县人社局机关党委书记
廖玉军 县委编办副主任
何丽娟 县监察局副局长
张丕兰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由宋学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廖玉军、何丽娟、张丕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何川、刘军、徐圣君、李芳源、明孝丹、伍淞麟为成员。
附件2:
达县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单位名单
一、乡镇
赵家镇、百节镇、管村镇、亭子镇、马家乡、双庙乡
二、县级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含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运管所、县海事直属分局、县路政管理大队、县交通战备办公室)、县水务局(含县水保局、县水产站)、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含森林公安分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播影视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扶贫移民工作局、县畜牧食品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档案局、县保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管办、县应急办、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地方志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县烟草专卖局、县气象局、达县盐政市场稽查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邮政局、国家统计局达县调查队、县煤管(监)局、县供销社、县蚕桑局、县委编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