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行为,科学利用督查资源,树立督查权威,提升督查质量和实效,根据市政府督查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立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达市府督函〔2012〕7号)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从2012年9月1日起实行政务督查工作立项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督查根据本级政府及领导、上级政府督查室安排部署或者应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开展,目的是督促检查对象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落实重要工作部署,加强过程监管,促使检查对象履职尽责,确保政令畅通。
二、政府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开展政务督查的,应在每月3日前填写《达县政务督查工作立项审批表》报县政府督查室,内容包括督查项目名称、督查时间、督查依据(附相关文件资料)、督查范围等。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督查室统筹安排进行督查,未按要求报送的,当月原则上不作安排。
三、政务督查项目确定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提供督查方案,内容包括督查分组、督查内容、督查要求及时间安排等。
四、政务督查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在3天内向县政府督查室提交督查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要求等。县政府督查室对督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把关后,由牵头部门按程序送领导审定后以通报或专报形式发出。
附件:达县政务督查工作立项审批表。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