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49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逐步提高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标准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原则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今年起,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执行。2013年起,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市本级的标准执行47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
(三)从地方直接特别招收的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
(四)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开除军籍的,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劳改、判刑的;
(五)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它情况。
三、立功受奖优待金标准
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优待金5000元、3000元、1000元。
四、发放方式
县人武部在每年征兵结束后两个月内,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交县财政局(同时抄送民政局),立功受奖名单由县民政局交县财政局。财政局按义务兵和立功受奖实际人数给各乡镇财政所拨付优待金。优待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只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由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入伍证、家属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分年度领取。义务兵家属户口变迁的,原则上由户口所在地发放。
五、资金来源
优待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