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石桥镇
发布日期: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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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石府发〔2021〕233号


各村(社区)、辖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我镇安全平稳供气,杜绝天然气用户私自安装、拆除、迁移与改造燃气设施形成严重安全隐患,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道条例》、《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安装、拆除、迁移、改装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气的用户,需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派出专业人员现场勘察,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明确回复。

二、燃气用户再取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答复后,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答复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道安装、整改设计,施工应委托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完成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按程序供气。

三、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四、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以下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五、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或改装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不予供气。

六、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或改装燃气设施,由此引发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七、相关要求

(一)各村(社区),按照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七不准行为内容必须在公示栏公示;

(二)各村(社区)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的燃气管道用户、液化罐用户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按照燃气用户七不准的内容进行安全排查,对发现问题立即要求用户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上报燃气公司,让公司出面整改。建立好台账,并将安全隐患台账于2021年6月30日报应急办。

(三)海力燃气公司石桥供气站要加大对辖区内燃气管网和用户室内外燃气的安全隐患排查,对违反了七不准的用户要逗硬处罚,要建立好检查台账,同时并将安全隐患台账于2021年6月30日报应急办。

(四)加大农村液化罐用户液化罐的检查,主要检查液化罐外表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是否在使用年限之内,是否粘贴使用合格证,对液化罐超出使用寿命的,立即要求用户整改。

特此通知

 

                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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