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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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贯彻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广泛宣传教育

(一)广泛宣传《精神卫生法》。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精神卫生法》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利用标语展板、专题会议、广播电视等载体,大力宣传《精神卫生法》,增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为精神卫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二)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妇女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救灾工作中的心理危机、职业人群精神卫生的宣传教育。每年围绕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努力消除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和歧视,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局、区法制办、区科协、区残联)

(三)抓好重点人员培训工作。重点做好行政管理部门、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规范精神卫生管理和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局)

二、完善政策文件

(四)认真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有损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内容的文件,并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五)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治疗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和救治管理等方面规定,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我区相关配套文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食药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

(六)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加快推进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到2017年,全区逐步建立健全以综合医院精神科为主体,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区疾控中心为补充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县人民医院须在2014年内设立精神科门诊,力争全区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编制床位4.64张。按省、市有关规定,全市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场所是达州市精神病医院(达州市民康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单位、团体、个人资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

(七)加强人才建设和科学研究。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提高全区精神卫生工作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

四、加强管理治疗

(八)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等规定,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大力推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工作模式,不断扩大覆盖面。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多种资源,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九)推广康复服务模式。加快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残联)

(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险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逐步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上浮10%支付。(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社局)

(十一)强化医疗救治救助。将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全力资助其参保参合。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单次或多次住院,一年内累计需个人负担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0000元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依法加强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患者的救治救助,救治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

(十二)加大社会管控力度。加大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患者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精神病人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分类落实管控措施。加强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管理、收治和救助,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援助力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司法局)

(十三)规范诊断鉴定工作。建立完善精神障碍医学诊断鉴定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医学诊断鉴定工作,强化对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诊断鉴定工作科学、公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卫生局)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成立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综治、宣传、发改、教育、公安、民政、文广、司法、财政、人社、机构编制、食品药品及法制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十五)加大经费投入。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十六)强化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定期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考评各乡镇,考核结果作为区综治办对各乡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依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综治办、区级各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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