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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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水是生命之源,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隐患凸显,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能力和水源保护区建设亟待加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12〕1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保护好饮用水,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抓紧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

(一)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区环保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方案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并将年度评估结果和需要整改的情况报区政府。要逐步扩大评估范围,到2015年,将全区农村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纳入评估范围。

(二)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我区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和饮用水源地变更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尽快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和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2014年底前,区环保局要积极会同水务等相关部门,完成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HJ/T433—2008)的相关要求,全面完成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

三、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

(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区环保局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排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属地管理职能,认真开展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的调查和整治,对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制定计划,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年底前,各乡镇要制定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污染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二)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新建项目环境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下游1.1公里,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5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新建排污企业,坚决杜绝为开发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现象。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区环保局要切实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一源一案”及监察、监测管理档案,对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各饮用水供水单位要严格落实水质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源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安全,并及时向环保、水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达标情况,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或存在环境隐患等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源的,要及时采取调整取水点或实施供水资源整合等措施,妥善解决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

(四)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对一、二级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严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按相关法规要求予以关停拆除,公开曝光。

(五)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水源补给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化工、矿石采选、食品加工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以及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作为重点,建立风险源档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状态。

四、扎实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

(一)推进乡镇场镇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源的影响。在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的同时,加强现有管网系统改造和末端污水达标治理,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源保护区水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按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努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区环保局、区经信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工业污染的防治,禁止任何企业利用暗沟、渗井等排放工业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防范化工、加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水源。

(三)扎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畜牧局要认真组织各乡镇,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种植、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等行为,限制施用农药和化肥,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风险防范。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要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格限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通行安全。

(五)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禁采、禁伐制度。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禁采、禁伐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砂和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行为,严查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矿石开采、采砂违法案件。

五、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加强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水源地保护区日常协调工作和管理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水源地保护资金。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要积极加大向上争取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力度,区财政局要整合各类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确保水源地保护区设置界碑、警示牌、保护牌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资金保障。

(三)建立完善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区环保局要牵头会同区级相关等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实施,提出饮用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四)加强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及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加快推进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形成快速反应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发生异常或污染事件时,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五)积极营造饮用水源安全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单位和部门严格问责。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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