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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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达州市达川区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减轻城乡居民殡葬负担,进一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救助惠民政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报送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情况的通知》(厅办〔2012〕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为实施主体。

二、免除对象

生前具有达州市达川区常住户籍,负责为其办理丧事的亲属或其他人员,承诺火化后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埋葬的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以及区民政局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葬车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五)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

免除项目中的(一)(二)(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免除程序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免除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达州市达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法定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城镇三无人员证明等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埋葬的书面承诺。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收到免除申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

(三)申请人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表》,在通川区殡仪馆火化的,到达州市达川区殡葬管理执法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除手续;在其他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凭《申请表》、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达州市达川区殡葬管理执法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退费手续。

五、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年初纳入预算,年底据实结算。

(二)免除基本殡葬费所需费用每年结算一次,由达州市达川区殡葬管理执法所于每年11月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加强对免除基本殡葬费工作的管理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虚报申领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申请人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免除费用的;

(四)殡仪馆(殡葬管理执法所)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实施意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达州市达川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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