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灾后重建专项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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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灾后重建专项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达州市达川区灾后重建专项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强化财政贴息的引导,帮助全区在“9·13”洪灾中受灾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快实施灾后重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报对象

在2014年“9·13”洪灾中受灾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第二条  申报条件

借贷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期偿还本息,自愿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与检查,资金须全部用于借贷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局从农业发展资金中专项筹集。

 

第四条  贴息的范围、期限、利率

2014年9月13日受灾,2015年2月28日之前获得信贷资金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息给予贴息;信贷资金须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贴息期限按借贷人借贷年限,最高不超过1年;同项目在多个银行或同一银行获得多笔贷款的,仅对期间内数额较大的一笔贷款予以贴息。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达州市达川区9.13灾后重建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项目恢复生产的基本情况及照片;

(三)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恢复生产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的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借款人满年还息后30日内,填制《达州市达川区9.13灾后重建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报贷款银行复核,经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据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区政府金融办报送贴息申请;

(二)区政府金融办收到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后15日内,予以初审并传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15个工作日内予以汇总交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将贴息资金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打卡直发的方式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部门及单位职责

区政府金融办职责:衔接借贷人的项目融资,指导借贷人及银行办理贴息申请,衔接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借贷资金监管,初审贴息申请。

区财政局职责:筹集贴息资金,汇总审核贴息金额,及时上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并拨付贴息资金。

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灾后重建,加强技术服务,强化项目资金监管。

经办银行职责:按商业化和风险可控原则,优先审批恢复重建贷款项目,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妥善保存恢复重建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贴息有关工作;认真做好恢复重建贷款确认工作,认真核查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实际支付利息等内容,就申请贴息贷款发生的真实性和借款人是否有违约行为等情况签署意见。

 

第八条  借贷人义务

(一)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

(二)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约定有关义务;

(三)确保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全部用于恢复灾后重建贷款项目;

(四)妥善保存享受贴息政策的恢复重建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五)借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追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协助配合,并登记借贷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

(六)需要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2014年“9·13”洪灾灾后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结束自动失效。

(二)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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