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大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力度,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列入督查范围。
落实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须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时效意识、保密意识,切实增强工作执行力,确保议定事项不折不扣的坚决完成。
第二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工作,由督查室按照工作分工,由专人按照会议要求负责督办落实。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工作,由会议确定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凡会议没有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由督查室根据议定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明确。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规定办结时限,不允许出现压办、漏办等现象;会议确定办理时限的,按会议要求办理;会议未确定承办时限的,由督办工作人员根据议定事项办理的难易程度、环节多少,参照领导批示件办理时限的要求予以确定。
第六条 督查室要根据议定事项的紧急程度,及时采用电话或下达《督办通知》的督办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加紧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按照“一会一汇总”反馈制度,由督查室拟定《区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报告,对承办单位确认全部完成的视为已经办结;对完成部分或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意见的,则为“继续催办”的事项。
第九条 督查室对各承办单位落实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查问原因,并发“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无法界定具体办理职责的事项,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对虚报、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理不力、导致议定事项不能落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提出建议由区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要制定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提高落实率、按期办结率,确保议定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