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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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达州市达川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家庭农场(含家庭林场、牧场、渔场等,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农业经营人才,增加农民收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75号)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市达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达川区范围内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规范标准、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第六条  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水务、林业、畜牧、工商等部门建立达州市达川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登记证照核审;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认定核实。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法人化。家庭农场必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区农业局农经站备案。

(二)生产经营规模化。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

1.种植业。粮油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蔬菜、干鲜果、花卉、中药材达到50亩以上;食用菌10万棒(袋)以上;特色种植5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仔猪扩繁户,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50头;自繁自养户,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30头,年出栏商品猪达500头以上;商品猪饲养户年出栏达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牛3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奶牛2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商品羊5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羊100只以上。种禽:饲养成年母禽2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肉兔:年出栏肉兔100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母兔400只以上。蜜蜂:存栏100箱以上。特色养殖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3.林业。单个家庭组成的家庭农场:绿化苗木10亩以上,经济林50亩以上;用材林100亩以上。合伙或公司制家庭农场:绿化苗木100亩以上,经济林200亩以上;用材林500亩以上。

4.渔业。水产养殖标准化池塘面积50亩以上;苗种繁育场面积30亩以上;泥鳅、虾、蟹、裂腹鱼、虹鳟等特色水产品标准化池塘20亩以上;全流水池1500m3以上。

5.其他。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100亩以上。

(三)从业人员专业化。从业人员应参加新型农业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四)生产技术标准化。家庭农场有完整的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做到档案完整;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五)管理企业化。家庭农场和土地承包者之间有正规流转合同或协议,雇佣工人有正式劳动合同,家庭农场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基本的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设施、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

(六)经营品牌化。鼓励家庭农场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等途径获得商标使用专用权,鼓励农产品通过品牌争创获得达州市知名商标品牌及以上认定。

(七)综合效益最大化。注重经济效益,家庭农场收益高于同等普通农户的收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绿色循环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达州市达川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在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此项规定不作为必备条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区农业局农经站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区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对申报的示范家庭农场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区政府报送评审结果。

(三)评审认定。区政府对评审结果审批后,颁发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区农业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推荐名单,区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

第十一条  区农业、财政、水务、林业、畜牧、工商、保险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其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及时反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并于每年3月向区农业局农经站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区农业局农经站应当组织开展自查,区农业局进行复查并公布结果。被监测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查情况及认定以来的主要经营情况介绍;

(二)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整理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备查。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审联评小组核实,撤销其“达川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有前款第(一)、(三)、(四)项行为的,区农业局在五年内不得接受其示范家庭农场申请。

第十五条  区政府每年择优表彰、奖励部分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局组织联评并上报,原则上在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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