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有关部门,区域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达州市达川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实施办法
按照《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达川府办〔2014〕8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辖区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增大信贷投量、创新服务产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金融业的先导和催化作用,助推地方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达川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公司),以及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奖优扬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每年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用于本区为基本目标任务。着重考核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扩大贷款规模,存贷比,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地方新增贷款,对中小企业、“三农”、消费贷款、小微型企业投放,上缴地方税收,签约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等方面情况。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1.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年度经营业绩为考核标准。着重考核保费收入,上缴地方税收,保险理赔以及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等方面情况。
2.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风险控制良好、业务经营稳健的证券业金融机构、信托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每年结合实际情况对资产质量较好、税收贡献等方面突出的机构给予奖励。
(三)准金融机构
1.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主管部门确认的年度经营业绩为考核标准。着重考核担保放大倍数,为小微企业、三农以及个体工商户担保,资本金托管,上缴地方税收,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接受监管等方面情况。
2.小额贷款公司。以主管部门确认的年度经营业绩为考核标准。着重考核为小微企业、三农以及个体工商户贷款,贷款利率,资本使用效率,上缴地方税收,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接受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四)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
对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考核奖励,根据全区金融业发展情况和金融改革(包括引进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分支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及争取国家或上级政策支持)情况综合考虑,以全区银行业奖励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四、奖惩措施
(一)经济奖励。根据各机构得分排名情况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纳入金融发展专项经费预算。
(二)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金融办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三)不予考核情形。当年新设立未满半年以上的;被考核对象年度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引发重大经济、刑事、社会治安案件或涉稳事件,以及违反国家基本政策等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考核。
五、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年末,由区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本办法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执行。为便于组织实施考评,各机构务必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考核奖励内容自评资料报区政府金融办,若未及时提交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考核。
六、经费来源
区财政每年预算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金融业支持达川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奖励,具体考核奖励金额报区政府核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2011年11月23日印发的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府函〔201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