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08-10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活动,保障既定工作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准备和召开的各项事务,执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及其他工作制度;

(二)审议和通过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可以另行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次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送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报送区政府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参加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参加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长选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  参加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递交《委员声明书》,声明不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七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八条  参会委员应当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3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参会委员应当严格按要求出席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组织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案件审议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案件初审承办人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主要对主持人提出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一次可以审议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

听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举行。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以具名的形式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报请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