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
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法治、效能、廉洁政府建设,提高监督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是指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对纳入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含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以下统称为行权平台)的所有行政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督、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纳入行权平台的职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违纪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坚持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级行权平台管理部门、行权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区行权平台日常监管工作和督促指导区级各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业务通用业务软件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全区各行权部门按照落实主体责任要求,负责本部门平台日常监督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区级行权平台执纪监察工作和督促指导下级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区行权平台执法案件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监督检查,并指导下级法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五条 日常监管主要内容:
(一)视频监督。通过行政效能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视频巡查,重点监督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
(二)数据监督。通过行权监察平台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纳入行权平台的职权事项信息公开情况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法决定公开、执行裁量权标准、遵守执法程序等情况,依法、依规、依纪处理预警报警等异常情况。
(三)回访监督。通过电话、走访 、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受理投诉。通过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电话“96960”等,受理行政相对人有关投诉,及时督查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行权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采取数据监督、回访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部门行权平台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工作台账,每个工作日巡查2次以上,出现预警报警事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
第七条 区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通过采取视频监督和数据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权平台的日常督查,并适时开展回访监督。每个工作日对全区行权运行平台督查2次以上。
第八条 区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部门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审核把关并通报监察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对整改到位的预警报警事项做出解除警报处理;
(三)对发现涉嫌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四)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条 区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台监督管理台账,做好日常监管情况记载,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及预警报警的处理情况,每季度抄送区监察局。
第三章 执纪监察
第十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平台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对全区行权部门开展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执纪监察。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对重点抽查发现的、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应建立平台监督管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每季度定期向市监察局应上报全区行权平台预警报警事项督促整改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行权平台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行权平台省减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各行权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应在区监察局的领导下,加强对所在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执纪问责,并将相关情况主动报告区监察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区密码管理局负责全区行权平台、监察平台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两个平台正常运行;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区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指导行权监察平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功能设计、升级及监察指标设置等工作,推动科技防腐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区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情况的统计分析,区监察局应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中违规违纪问题的综合分析,及时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各行权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细化考评指标,协同开展考核。
第十八条 全区行权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维护单位、监察机关、行权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禁私自篡改、删除、外泄、传播有关数据和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