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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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有效遏制政策外生育,促进我区人口计生工作上新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征收氛围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知识,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引导广大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使群众明白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没有变,违法违规生育要依法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没有变。

(二)强化政务公开。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实、广、细、明、馈”五字工作方针,深入推进计生政务公开:公开内容要“实”、公开形式要“广”、公开项目要“细”、公开程序要“明”、公开结果要“馈”。特别是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和短信号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生育的瞒、漏、错报,违法生育人员的去向,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等,以有效防止基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处事不公、程序不当或私自降低征收标准的行为。

(三)开展面对面宣传。利用下村组调查取证、送达告知书等机会对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特别是要结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广泛宣传实施新政前后政策衔接的规定。要对违法生育对象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澄清个别群众“计划生育政策不搞了”等错误认识。认真细致做好被征收对象的法律政策教育和思想工作,告知违反法律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家庭和个人的影响,正确引导被征收人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公开揭露曝光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在职职工、名人、富人违法违规生育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一例,曝光一例,处理一例,就案讲法,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执行一案、带动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达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我区唯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区卫生计生局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在被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征收,并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措施,确保征收行为的规范。

(一)规范征收标准。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原则,依据政策外生育的具体情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征收。严格按照计征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分期缴纳,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严禁随意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或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名义乱收费。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者,区卫生计生局应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规范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履行、结案等程序进行,行政征收的法律文书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以确保征收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继续实行违法违规生育查处案件“网络在线审批”制度,严禁不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预收社会抚养费。

(三)规范征缴方式。全面实行社会抚养费“征缴分离”制度。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统一确定为“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即各乡(镇)、街道农商银行营业点为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指定金融机构,严禁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社会抚养费。

三、坚持齐抓共管,强化征收措施

继续坚持我区“五位一体”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强化有效的行政征收管控手段,全面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合力,堵住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漏洞,加大权重管理征收的重点环节。

(一)主动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站在全区的高度,及时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等”“靠”“坐堂行医”现象,主动作为,认真开展对违法违规生育对象的摸底调查和查处工作,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力度。全面深化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坚持“两包一挂”工作机制,把村(居)宣传动员群众、催征催缴、掌握和提供违法违规生育人员信息等工作有机融入到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中,有效调动和发挥村(居)组干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部门协作。区卫生计生局要将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以提高强制执行的社会影响力。加强沟通协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形势分析,针对工作需要开展计生非诉行政案件集中审查执行专项活动。

区公安分局要充分发挥保驾护航作用,对于干扰阻碍甚至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快查快处,严厉打击。区卫生计生局与区公安局分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有关信息,加强沟通和协作。同时,区公安分局要切实加强新生婴儿入户管理,严肃查处基层派出所干警在办理入户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查验计划生育证明,严格实行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区各基层派出所办理新生儿入户的程序及权限,强化便民服务意识,有效缩短入户办理时限。

区财政局、区非税局和区卫生计生局,要对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发挥督导作用,不定期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或联合检查。同时,区财政局要及时划拨工作经费,以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到位。区非税局要加大非税收入的考核力度,及时督导各乡(镇)、街道的非税收缴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建立告知服务制度,各医疗机构在产妇出院前,由责任科室负责人,向产妇夫妻送达书面的《公民计划生育责任义务告知书》;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必须将每天收集的人口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产妇夫妻(以女方为主)户籍地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人口信息通报后,及时核查比对相关人口信息,依法审查产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工作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征收效果

(一)严明征收纪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七不准”和“十禁止”的规定。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收缴分户档案,全面实行“两公开制度”,要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增大征收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做到“阳光征收”。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统筹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区卫生计生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保驾护航,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财务管理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计生办共同管理,互相监督。区政府督查室、卫生计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全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对征收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不实行“两公开”和“征缴分离”制度、挪用、截留或坐支社会抚养费等问题的乡(镇)、街道,予以全区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三)严肃责任追究。凡发现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出现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卫生计生局要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违规生育,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伪造、变卖、转让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白条收取、坐收坐支、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行为,一经查实由区财政局全额追缴入库。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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