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是解决群众具体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的专项资金。加强“十大惠民行动”资金管理是确保“十二大惠民行动”落实的关键,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加强“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筹措“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
各乡、镇和县级承担“十二大惠民行动”的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达县县委、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十二大惠民行动”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达委发[2007]18号)明确的具体项目,认真测算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十二大惠民行动”配套资金,要列入预算,不留缺口。
二是承担“十二大惠民行动”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十二大惠民行动”顺利开展。
三是从预算外、捐赠、自筹(如贷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农村公路建设投工投劳)等渠道安排的用于“十二大惠民行动”的其他资金,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及时、足额拨付“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
及时、足额拨付“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是保障“十二大惠民行动”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筹措,足额拨付“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
一是县和乡、镇财政配套资金必须8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是县级各部门收到上级拨付的“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后,要特事特办,在1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及相关项目单位。各相关单位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后,必须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无具体拨付时间规定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三是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务必确保从其他渠道筹集的惠民行动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按照“谁拨付、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对实施惠民行动的项目资金安排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阳光运作”,坚决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拨付后,按照“谁使用、谁承担资金安全责任”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监察、审计、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进行跟踪问效落实,凡发生挪用、挤占、延压、截留、浪费“十二大惠民行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二大惠民行动”执行情况的报送工作,对惠民行动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各“十二大惠民行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于每月1日前将由本系统负责的“惠民行动”项目的资金执行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收集汇总,经单位主要领导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口股室报送。县财政部门将汇总后的数据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日前报送县政府并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进度、资金筹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到位进度未达到平均进度的,要查找原因,写出专项说明。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