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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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县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6月18日以来,我县出现了入汛以来范围最广、强度最大的区域性暴雨天气过程,引发了洪涝、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据气象预测显示,未来防汛抗灾形势仍不容乐观。为切实做好防汛抗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应急值守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值班和值班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好值班安排,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从容应对、果断处置,把灾害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二、加强应急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值守人员必须熟悉本地、本部门工作业务和情况,必须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处理。

    三、严格信息报送。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7]20号)和《达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达委办发[2007]67号)要求,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工作,凡属报告范围的自然灾害,各地、各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报告方式:工作时间通过电话和传真(5123028、5123008)报告,上报时须明确界定为“突发”;非工作时间通过电话和传真(5123080)报告县政府值班室。同时通过四川党政网达县网管中心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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