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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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辖区相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达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分配方案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下达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可以有计划、分阶段地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以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县总体环境质量,切实降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根据《四川省环保“十一五”规划》和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情况的通知》(达市环发[2007]78号)下达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到2010年底,达县SO2、COD、NH3-N排放总量分别为6406吨、1416吨、176吨),结合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现状,通过细化总量指标和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县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

    一、总量分配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我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突出既要满足发展要求,又要符合全县环境容量现状,实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明显改善。

    二、总量分配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突出重点,全面准确把握企业排污现状。

    3、坚持总量分配与减排相结合,突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

    三、总量分配的步骤和方法

    1、对全县所有排污单位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建立污染物排放台帐。

    2、对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行业、区域进行分配。

    3、对生活污染源排放总量只纳入总量指标,不下达具体指标。

    4、水主要污染物暂不考虑农业面源污染影响。

    5、城市生活污染排放量不纳入全县总量控制指标中。

    6、对全县主要污染物下达总量分配时充分结合企业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情况。

    四、总量分配的具体措施

    1、结合全县工业污染整治和限期治理目标,对高能耗、重污染企业不予分配总量指标。结合此次总量分配,依法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工艺。

    2、对未下达总量分配指标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对纳入总量指标分配企业,实行持证量化排污。

    3、对下达总量指标的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时,必须实行主要污染物削减。

    4、企业分配的总量指标是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不得超过分配的总量指标。

    五、总量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到2010年,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SO2 6406吨,COD 1416吨,NH3-N 176吨,计划减排SO2803吨,COD  423吨,NH3-N 23吨,其中COD总量削减率达到87.41%。

    附:达县“十一五”期间企事业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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