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9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救灾工作程序,严肃救灾工作纪律,确保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救灾工作须知
一、报灾查灾核灾程序
(一)报灾
1、各乡(镇)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灾情初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县、市(区)民政局、救灾办(上报内容:灾情发生时间、种类、地点、初步统计损失情况)。若灾害持续,乡(镇)应在每天8点钟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上述部门速报;乡(镇)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然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核定报表。
2、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立即将灾情上报给市级民政部门。
(二)查灾
1、灾害发生后,乡(镇)立即组织党政干部深入灾区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房住、有医疗)、“两不”(不饿倒、不病倒)。
2、灾情稳定后,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察看灾情(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地域、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以及因灾造成的公路、桥梁、学校、塘堰、水库等受损情况)。
3、灾害损失情况在村、组进行公示。
(三)核灾
1、核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国土、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参与。
2、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根据乡镇上报情况逐一核实。
3、查灾结果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
4、各乡镇将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档立卡。
二、救灾款物管理
(一)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部门帮扶资金视同救灾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围是: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二)救灾款的发放
1、基层收到救灾款物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
2、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本人签字、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三、捐赠款物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
救灾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除定向捐赠外,其它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是: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
1、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做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
2、要迅速、及时地将救灾捐赠款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克服困难,渡过难关。
3、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其它营私舞弊问题的发生。
4、所有救灾捐赠款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
5、对定向捐赠的款物,作用后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四、灾后重建
1、灾后重建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2、坚持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原则。
3、乡镇明确灾后重建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
4、新建住房要避开灾害易发地,尽量不再复建土坯房。
5、在设计恢复重建房屋结构、建房用材等时,要充分考虑并征求灾民自身的意见。
6、鼓励受灾群众购置农村和场镇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