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辖区驻达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予以调整,并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迅速将此标准向广大群众进行公布、宣传。
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应将有关收入核定等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贯彻执行《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秩序的通知》(达府发〔2007〕3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严禁降标或提高标准征收和巧立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
附: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