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8年度全县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8年度全县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县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县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75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完成县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政务督查》、《督办专报》、《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三)乡、镇和县级部门被《政务督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四)认真办理市、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县政协委员提案,全年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8%,A类占55%以上(15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县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8分)。
(六)认真落实民生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县惠民办交办的各项民生工作任务(12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或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0.5分,所辖村、社区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25分)
(一)对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促落实,开展1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6分)。
(二)完成县政府、县政府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全年发《政务督办信息》10期以上,有《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简报等(7分)。
(三)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办股室)、落实督办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7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达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政务督办网及时报送资料,确保政务督办网络畅通(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单位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得分为0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县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09年2月28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全县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