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5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林政资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区通过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林地征收占用、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和不批乱占林地、无证采伐林木和偷拉盗运木材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以处罚代替行政审批的情况。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一)完善采伐指标分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集体林采伐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分配下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区林业局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指标,根据可采森林资源数量和农民的需求分配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办),各乡镇(街道办)可根据农民需求将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切实保障林农的林木采伐利用权,严禁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给无森林资源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采伐指标分配情况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年森林限额指标作为林木消耗的最大限量,各地不得突破,分项限额指标不得挪用和挤占,禁止超限额采伐,严禁以采伐商品林的名义采伐生态公益林。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对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证外,其他林木采伐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科学合理搞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是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四川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要求搞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人员要对伐块打桩定界,有明显地物(如山脊、水沟)为界的,可向林主现场指清界限即可。作业设计人员要向林主讲清采伐作业注意事项。二是推行简易伐区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碳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四)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一是要专人发证。只有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发证资格证书和专用铭章的专门工作人员,方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要按规定发证。各乡镇(街道办)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审查关,发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要求,对采伐申请、权属证明、采伐作业设计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禁超限期、超权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要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台账。林业站要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台账,每个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区林业局资源股。
(五)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集体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统一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基层林业站要对林木采伐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皆伐作业面积,防止水土流失,督促林主及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要组织在采伐地搞好伐前公示,充分发挥巡山护林员的哨卡作用,设立和公布采伐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和群众的举报反映;林业站要对辖区内林木采伐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采伐验收台账,发现违规采伐要立即报告区林业执法部门,林业执法部门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林业站,并报区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备案台账。区林业局要对采伐作业设计、林业站的验收和林业执法部门的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木材流通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
区林业局要根据各乡镇(街道办)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全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总量控制在110家内。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木材交易市场,一律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批;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万立方米至5千立方米(含5千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和木材经营单位(个人)跨县(市、区)进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5千立方米以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木材经营企业在本区进材的,由区林业局审批。
凡不符合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无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和检尺人员,有违法经营加工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审批。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或限期整改。对违法收购木材的,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对无证经营加工,或者违法违规经营加工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建立购销台账的经营加工企业(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未取得《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疫木(松材)经营加工。对合法经营加工的,由林业部门在《四川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合法来源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并签注日期;凡年度检查不合格,未加盖检查专用章的《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视为注销。
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行木材运输的检查职能,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偷拉盗运木材等行为,坚决杜绝和防止以费代证、以费代罚等现象的发生。区森林公安局、区林政执法大队要定期开展木材运输专项检查活动,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依法依规征收占用林地
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征乱占林地行为。区经信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要与区林业局加强衔接,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原则,从严控制各种项目和建设占用征收林地,做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实行林地征收占用定额制度,严守林业生态红线。涉及征收占用林地而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地监管工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超期占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乱罚款、乱收费,或以收费和罚款代替行政审批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中心城区绿地和树木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必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须有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不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城区各单位、企业和居住小区要加强其内部区域绿地和树木管理,禁止乱占绿地和砍伐树木,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树木的,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单位、企业和门市有义务对门前街道绿地和树木实施保护,制止践踏绿地、攀摘树枝和花木行为。
六、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射杀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的行为。加强对各类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采挖、采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重点保护的树木、珍贵原生树木,未经审批,严禁采挖、移植和销售。
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对毁林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以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群众。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办)要把保护森林资源作为推进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区林业局要加快完成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及时更新资源数据,为林业建设和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各级林业部门,尤其是基层林业站,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和发展好森林资源。凡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