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达州市达川区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
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迁离危险区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上级有关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政策和要求,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年度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服务群众,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为出发点,以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将300户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迁离到安全地带居住,使搬迁安置户居住环境显著改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指标分配任务见附件2)。
三、搬迁原则
(一)自愿原则。搬迁安置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住户须自愿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和公示,自愿签订搬迁协议,拆除原房并复垦旧宅基地。
(二)安全原则。科学选址,确保新址安全,避免新址再次受到地质灾害危害。一是要考虑地形因素,选址在历年最高洪水位5米以上的平缓区域。搬迁户原则上不得选择靠山坡地带建房,在不得不选择靠山坡地带时,应选择在反向坡且岩体稳定的地带,并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二是要考虑岩土因素,安置点应选在稳定的地质体上。三是房屋基础应下至弱分化基岩,确保新房安全。
(三)发展原则。所选新址要有利于改善和提高搬迁户的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的。
(四)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安置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负总责。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将纳入搬迁安置范围的群众姓名、原房面积、是否低保户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划概况
(一)搬迁对象
1.搬迁户处于专业地勘单位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内,且自愿将威胁区内的房屋全部拆除。
2.拟搬迁户旧房要达到基本居住条件(房屋较完好,当年度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损毁的除外)。
3.申请搬迁户户口是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登记在册的当地户口或者在威胁区有房屋产权的其他居民(2015年12月31日后分户的不纳入2016年度搬迁范围)。
4.搬迁户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信用社直补卡复印件一份、旧房拆除前后对比照片(对比照片需在相同角度拍摄,能显现旧房拆除前后全貌)。父母遗产房只能由其子女享受一户搬迁指标,补助资金由其子女按遗产分享。低保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异地安置三种。在乡镇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建房的视为集中安置;凡在本乡镇辖区范围外安置的视为异地安置;其他情况视为分散安置。
(三)资金来源
省级拨款、个人自筹。
(四)完成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5月10日—5月31日)
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乡镇要通过开办宣传专栏、出动宣传车、分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各乡镇要组织召开镇村干部会议,村组要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主动避险搬迁,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6月1日—9月30日)
根据专业地勘单位提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轻重缓急程度,确定拟搬迁对象;拟搬迁户书面申请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逐户审查同意→乡(镇)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与搬迁户签订协议→相关资料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搬迁对象做好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落实另建房地址等工作,确保搬迁工作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三)验收阶段(10月8日—12月1日)
1.验收程序:搬迁对象完成搬迁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单位逐户初验,签字盖章,出具验收意见,并于10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搬迁对象及相关资料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整理好搬迁资料后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2.验收标准:搬迁户已入住新居,拆除旧房并复耕为验收合格标准。
3.验收资料:搬迁户自愿避险搬迁申请书;公示表;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的避险搬迁协议;新房、旧房、拆除房屋照片,购房协议或产权证复印件;集中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低保户证明资料。
(四)补助资金兑付阶段(12月15—12月30日)
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搬迁对象,按照低保户30000元/户、一般户25000元/户的标准,将避险搬迁补助资金一次性打卡直发到户。对于集中安置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以乡镇为单位,按10000元/户进行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管网、路灯、绿化、坝子、垃圾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工后,以乡镇为单位接收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六、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确保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顺利进行,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达川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领导全区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各自职能,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搬迁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督促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进度和质量;
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兑付工作;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竣工审计等工作;
区住建局:主要负责搬迁户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低保户的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初验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加快推进
区政府与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达川区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区级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搬迁安置工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安排专人定期到村组进行跟踪服务,宣传拆除和新建房屋有关安全知识,现场指导搬迁农户拆除旧房,及时协调解决搬迁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实地对安置工程进行检查督办,通报情况,确保惠民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拟搬迁户没有完全搬迁出来之前,乡(镇)政府应落实专人进行动态监测,做好监测记录,遇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帮扶到位,惠及民生
一是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上级给予的避险搬迁优惠政策;二是搬迁建房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的前提条件下,可边建边批,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务、交通等部门要全力支持给予帮助;三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打捆项目,整合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力推进全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搬迁安置工程。
(四)建章立制,取得实效
1.监督、检查制度。为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搬迁工程落到实处,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每月到乡(镇)检查1—2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每月到村、组、搬迁户现场检查2次,各乡镇(街道办)每月20日将搬迁安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
2.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搬迁安置宅基地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不得超出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可以结合小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的要求,鼓励避险搬迁安置户进入规划集中安置区建房安置。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集中安置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及建议选址。
4.工程验收制度。搬迁工程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人员逐户验收,并将验收合格搬迁户名单报区政府验收。区政府组织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完成后将资料建档归卷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5.资金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补助经费属防灾减灾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资金审计制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使用兑现情况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全区搬迁工程完成,专项资金支付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对此项工程进行审计。
七、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有关要求狠抓落实,对组织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达州市达川区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指标安排表
3.达州市达川区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搬迁户申请表
4.公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户名单)
5.达州市达川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6.达州市达川区2016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