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公益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州市达川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达州市达川区公益性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达州市达川区公益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公益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益性资产完整,提高公益性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性投资以及社会捐资形成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固定资产及权益,主要指公益广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公益广告、文体中心、城市公园、旅游景区、影剧院、经营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第三条 公益性资产实行“政府所有、分级监管、分类使用、规范营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以及社会捐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区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根据公益性资产建设资金来源和后续融资、偿还债务的实际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公益性资产权属分别注入区国资经营公司、区投资公司。
注入区国资经营公司、区投资公司的公益性资产,由区国资办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公益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对公益性资产的评估、经营、处置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对公益性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上报和审批,对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公益性资产管理、经营、使用等工作。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公益性资产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文广新局主要负责对区体育中心房屋建筑设施的监督管理;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对城市公园、游园、公益广告位等房屋建筑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益性设施的监督管理;区林业局负责对森林公园内的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内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公益性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建设财务档案、保存和管理工程档案以及日常清查登记和统计报告等工作,其维护保养及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益性资产所形成的收益属政府所有,区国资办负责公益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其收益作为国有资产收益进入国有资产经营专户,全额缴存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资产在满足和保证政府公益性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合作经营。
第九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拟将公益性资产变更原使用用途的,须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出租或处置公益性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行对外公开招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或处置。严禁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用所管理的公益性资产进行担保。
第十条 区国资办应当建立公益性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个年度终了,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区投资公司、区国资经营公司对所注入的公益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在次年1月底前由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区国资办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公益性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益性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并对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细则,加强公益性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公益性资产完整。
第十二条 区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公益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公益性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公益性资产的;
(三)擅自使用公益性资产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公益性资产收益的;
(五)其它管理不规范,造成公益性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