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社区干部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促进翠屏街道工作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突出“抓书记、书记抓”重心,党委书记是社区的领导核心,主要完成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文件规定,切实抓好“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民主评议党员、书记讲党课等活动,并做好记录和影像资料的保存上报工作。
(二)在上级党工委的领导下,研究制定社区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居民公约,并领导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四)按照党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全体党员足额交纳党费并及时上缴。
(五)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
二、社区干部请假制度
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应向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社区委员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的,由社区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由社区书记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三、社区干部上班制度
(一)社区两委干部实行八小时上班制,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值班。社区两委干部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到岗,并进行签到。每天签到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或隔天补签。一个月内迟到、早退2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给予批评教育;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的由街道纪工委进行诫勉谈话;凡外出超过三个月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做撤职或歇职停薪处理。
(二)节假日、汛期以及重要时间段各社区必须安排值班,并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公示在社区公示栏内。社区两委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按时交接班,值班干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委托其他干部接班。街道纪工委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1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一个月内出现2次脱岗,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季度内出现4次脱岗,进行诫勉谈话,并视其情节予以歇职停薪。
(三)社区两委干部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凡不接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和相关部门电话并在2个小时之内又不回电话的,第1次做出书面检讨,说明原因;第2次进行诫勉谈话,第3次由街道纪工委介入调查,并进行问责处理。
四、社区公章管理制度
(一)各社区党委、居民委员会公章由社区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出现问题概由相应责任人负责。
(二)社区公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实名签字用印,必须逐项登记用章时间、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不准签盖社区两委公章,若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执行政策时打折扣、搞变通,欺上瞒下,骗取国家、集体资金和财产;违背各项规定,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国家集体资金流失的;或参与强包强揽辖区工程,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或因个人利益,阻碍、影响拆迁工作的,由街道纪工委介入调查,并进行问责处理。
(二)重大问题未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请示报告,擅自行动造成工作被动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辖区内邪教组织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而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街道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三)对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交办事项未能按时、全面完成,全年目标考核末位的,对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向党工委、办事处作书面公开检讨,并向本社区居民代表述职。
(四)社区干部长期不团结或“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对两委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多次谈话无效的,对党委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予以问责。
(五)对上级交办、督办的各项工作及有关问题推诿扯皮,致使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有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并由街道纪工委介入调查。
(六)对中心工作、重大工作、综治、维稳、信访、安全、交管工作漠不关心或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或到区级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就地免职处理并由街道纪工委介入调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为民办事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街道纪工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第一次书面检讨,检讨后仍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所有社区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居民小区干部的管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