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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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范围

依法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和区委(区审计委)、区政府交办项目。

第三条  资料接收及审核

法规审理股负责按照《关于达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送审操作流程的通知》(达川审计办发〔2020〕6号)对政府投资审计项目送审主体单位、审批手续及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对送审主体单位错误、审批手续不全、送审主要资料不齐或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由法规审理股一次性向送审单位出具需补充资料的清单,送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审计所需资料并重新送审。

第四条 协审中介机构的确定  

具备审计条件的投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由法规审理股牵头,办公室协助,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协审中介机构。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及审计组成员资格

按照现有人力资源实际,投资审计分为若干较为固定的审计组(详见附件1,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项目分配、分管领导及审计组成立由局办公会确定或局长指定。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和主审由在编审计人员担任,且原则上组长和主审应具备与造价审核相关的资格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组长安排参与审计。

第六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及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工作重点和人员分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中应明确协审中介机构人员名单及职称。

第二章  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七条  资料审查和制定踏勘方案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接到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决(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审计组提交初步审查情况和现场踏勘方案的书面资料。

审计组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初步审查情况和现场踏勘方案,提出完善意见。因影响审计结果确需补充资料的,经审计组确认、法规审理股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审计组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全所缺资料。

第八条  现场踏勘

审计组长和主审必须到场,并在踏勘记录上签字确认。对隐蔽工程部分,应依据相关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结合专业判断分析,通过录像或拍照、丈量、记录、调查等方式取得足够充分的证据。

第九条  工程核对及问题处理

中介机构审计后形成初步审计结果,并将初步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向审计组书面报告。审计组召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对初步审计结果进行核对。审计组应建立完整的审计过程记录,每次测量工程量及对账后应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并由与会各方签字。审计组对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应及时提请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审计组对审计实施过程因送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故意不到场或拖延时间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程、项目结算资料和建设单位意见,采取缺方定案机制出具审计结论。如因送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项目情况不熟,不能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回答等原因,导致项目审计无法启动或推进不动的,审计组应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及时退回审计资料。

第十条  中介机构协审时间要求

中介机构应在以下时间内出具初核审核报告:送审(决)结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不超过25个工作日;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35个工作日;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不超过45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审计时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审计组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审计组复核

审计组对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及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事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二)审计数据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合规,尤其是工程增量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合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三)项目初审报告语言文字表达是否符合逻辑;审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档案格式是否正确;

(四)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中介机构初核审核报告递交审计组后,审计组应在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如复核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审定或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

对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的复核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发现问题应有详实的取证记录。

第十二条   业务股室及分管领导复核

审计组长所在业务股室及分管领导对照复核事项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初审报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文书进行复核,并抽查相关原始资料和工作底稿等审计记录。

业务股室复核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三)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业务股室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如复核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审计组重新审定或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业务股室复核应有工作底稿。发现问题应有取证记录。

 第十三条   审理

审计组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审理股审理。审理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主要审理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法规审理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复核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审计组重新审定或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总复核

审计组应当在完善审理意见后,连同复核意见书、审理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送总审计师复核。

总复核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股室复核意见、审理意见是否恰当。

总复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总复核意见。总复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总复核发现重大问题,可要求审计组重新审定或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

投资审计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审计组发现的重大问题。会议组成人员包括:主要领导、投资审计业务分管领导、总审计师、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审计组组长及主审。

会议召开前,审计组应准备的会议资料包括: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会前由分管领导、审计组长、主审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后,由主要领导决定该项目是否上会研究。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投资审计专题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本局其他负责人审定。

投资审计专题会议审议和决定如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恰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评价、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计的有关事项是否需要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四)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是否需要专题向区委、区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五)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事项。

投资审计专题会议决定审计组需继续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应立即落实会议要求,审计结果由新的投资审计专题会议审定。

投资审计专题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

项目在完成总复核后,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投资审计专题会议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等。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十七条  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应组织协审中介机构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项目立卷规则和方法及时将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归档。并对协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考核打分。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办文单和正式文书,审计认定表,竣工决(结)算书及其审计核定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和发票,签证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以及其他资料。

档案整理完成后,审计组应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档案送局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考核

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项目,在项目归档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按《达川区审计局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复核评分标准》对参审中介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内部审计监督指导股备案。以此作为支付审计服务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分管领导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复核、业务股室复核、分管领导复核、审理机构审理、总审计师复核和业务会议决定的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分级质量控制相关审计职责及执法责任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划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审计听证会通知书(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法律文书,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 

(二)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数据失真、事实不清、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或隐瞒大案要案线索,应当移交而不予移交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五)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分管领导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成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业务股室复核、分管领导复核、审理、总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股室负责人、审理人员、承担审核责任,分管领导和总审计师承担领导责任。

(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审计评价明显不当的,审计组长、股室负责人、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总审计师承担领导责任。

(八)审计组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导致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审计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九)经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总复核、审理机构承担审核责任。

(十)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纪监委及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失实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局长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经审计行政复议被撤消、部分变更、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分管领导、审理人员、总审计师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审核责任。

(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十三)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或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情节、损害后果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严重过错责任。

违法情节轻微、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属一般过错责任; 

违法情节严重、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的,属严重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般过错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审核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一)至(四)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过错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审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分别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四)至(六)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局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由区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明知故犯或一年内多次发生违反审计执法行为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批示或不听劝阻造成违反审计执法行为的。

(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审计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审计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总审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局的审计执法检查、监督、执法违法责任案件的受理、核实、查处。

 第三十三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其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并提出意见。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

 第三十五条  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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