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农药)罚〔2020〕1号 | 谢天才经营劣质农药产品一案 | 谢天才 | 2020年2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处罚款2100元、没收非法所得18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4日 |
2 | 达川农(农药)罚〔2020〕2号 | 夏德清经营劣质农药产品一案 | 夏德清 | 2020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处罚款2050元、没收非法所得15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17日 |
3 | 达川农(农药)罚〔2020〕3号 | 袁陈谦经营劣质农药产品一案 | 袁陈谦 |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处罚款2100元、没收非法所得70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6月12日 |
4 | 达川农(种子)罚〔2020〕1号 | 邓天秀销售主要农作物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一案 | 邓天秀 | 2020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 | 处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5 | 达川农(种子)罚〔2020〕2号 | 唐远贵销售主要农作物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一案 | 唐远贵 | 2020年2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 | 处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
6 | 达川农(种子)罚〔2020〕3号 | 龚木修销售农作物品种名称未按规定印制在种子包装物最大版面上部一案 | 龚木修 | 2020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农作物品种未按规定印制在种子包装物最大版面上部。 | 处罚款2000元 |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17日 |
7 | 达川农(肥料)罚〔2020〕1号 | 廖明琼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 | 廖明琼 | 2020年5月13日,接举报当事人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警告、处罚款1250元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6月18日 |
8 | 达川动监罚〔2020〕1号 | 杨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 杨红 | 2020年1月2日,当事人从平昌购买仔猪15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20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3月27日 |
9 | 达川动监罚〔2020〕2号 | 吴应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吴应明 | 2020年2月22日,本所接到举报,当事人运载自家养殖的10头生猪,运到麻柳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3月18日 |
10 | 达川动监罚〔2020〕3号 | 唐超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 唐超成 | 2020年3月13日下午,当事人唐超成运载19头仔猪,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1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4月26日 |
11 | 达川动监罚〔2020〕4号 | 四川省王氏弘毅商贸有限公司违规调运猪肉产品案 | 四川省王氏弘毅商贸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5日,四川王氏弘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外省违规调运猪肉产品到达川区,该批次猪肉产品没有按规定办理跨省调运猪肉产品备案手续。 | 处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4月21日 |
12 | 达川动监罚〔2020〕5号 | 达州市达川区马家科源养殖场违规调运仔猪案 | 达州市达川区马家科源养殖场 | 达州市达川区马家科源养殖场2020年3月4日从大竹县欧家镇高松村引进仔猪34头,该批仔猪没有按规定办理跨区域调运仔猪审批手续。 | 处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4月14日 |
13 | 达川动监罚〔2020〕6号 | 田武违规调运仔猪案 | 田武 | 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田武从大竹县乌木镇引进14头仔猪到自己家,不能提供有效的跨区域调运仔猪审批的相关资料。 | 处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5月13日 |
14 | 达川动监罚〔2020〕7号 | 李光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李光利 | 2020年4月3日,当事人李光利从大竹县自己家拉3头生猪到达川区渡市镇贩卖,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1803.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4月30日 |
15 | 达川动监罚〔2020〕8号 | 赵传述违规调运仔猪案 | 赵传述 | 2020年3月14日,当事人从大竹县乌木镇乌木养殖场引进仔猪10头,不能提供有效的跨区域调运仔猪审批的相关手续。 | 处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5月13日 |
16 | 达川动监罚〔2020〕9号 | 刘华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 刘华银 | 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经营1头黄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943.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6月22日 |
17 | 达川动监罚〔2020〕10号 | 李远贵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 李远贵 | 当事人2020年4月30日经营1头黄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928.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6月22日 |
18 | 达川动监罚〔2020〕11号 | 刘世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 刘世荣 | 当事人2020年4月30日经营1头黄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102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6月22日 |
19 | 达川动监罚〔2020〕12号 | 费从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 费从银 | 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经营1头黄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109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6月22日 |
20 | 达川动监罚〔2020〕13号 | 严德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 严德全 | 2020年6月9日,当事人经营黄牛13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24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7月20日 |
21 | 达川动监罚[2020]14号 | 王用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鸭肉案 | 王用能 | 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经营鸭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3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5月22日 |
22 | 达川动监罚〔2020〕15号 | 王金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案 | 王金凡 | 2020年6月7日,当事人在达州市万通牲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牛1头牛,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4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7月24日 |
23 | 达川农(渔政)罚〔2020〕1号 | 刘长荣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长荣 | 2018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渔获物32斤) | 1、没收渔获物32斤(已放生); 2、处罚款1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7月6日 |
24 | 达川农(渔政)罚〔2020〕2号 | 何得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何得富 | 2018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渔获物35斤) | 1、没收渔获物35斤(已放生); 2、处罚款1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7月6日 |
25 | 达川农(动监)罚〔2020〕1号 | 杨作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 杨作华 | 2020年6月7日,当事人网购仔猪10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396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7月22日 |
26 | 达川农(动监)罚〔2020〕02号 | 李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李军 | 2020年6月14日,当事人在达州市长江食品公司经营生猪5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284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8月4日 |
27 | 达川农(动监)罚〔2020〕3号 | 蒋开均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 蒋开均 | 2020年6月7日,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12头。 | 处罚款8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7月22日 |
28 | 达川农(动监)罚〔2020〕4号 | 储小俊违规调运猪肉产品案 | 储小俊 | 2020年5月9日在陕西省调运一批猪肉产品,该批次猪肉产品没有按规定办理跨省调运审批手续。 | 处罚款1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7月24日 |
29 | 达川农(动监)罚〔2020〕05号 | 蔡义梅违规调运猪肉产品案 | 蔡义梅 | 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28日,当事人共从陕西省违规调运29车次猪肉产品,所有猪肉产品未按规定办理跨省调运手续,全部猪肉产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销往万源市各乡镇。 | 处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8月27日 |
30 | 达川农(动监)罚〔2020〕06号 | 李艳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 李艳成 | 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24头。 | 处罚款1126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9月10日 |
31 | 达川农(渔政)罚〔2020〕03号 | 达州森茂能源有限公司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案 | 达州森茂能源有限公司 | 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明星水库)投放化肥从事水产养殖业。 | 处罚款9900元 | 《四川省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8月28日 |
32 | 达川农(动监)罚〔2020〕07号 | 何学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 何学华 | 2020年8月28日晚上,当事人何学华从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购买回家用于继续饲养,该批仔猪数量11头,无畜禽标识,临床检查无异常,该批仔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处罚款34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