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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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达川)文罚字〔2020〕第F-000001号

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航空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11721569734746Q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梁  *

住所(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草街子五组竹中巷

2020年8月6日《四城同创市督查通报》(2020年第13期):8月4日-5日,第三方对文明城市创建点位开展模拟暗访测评督查中发现达川区航空网吧存在未成年人上网游戏现象”。8月7日,达川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覃网(川S30210021)、严洲(川S30210023)前往“航空电竞”网吧查看和拷贝了近期的监控视频,发现8月5日13时51分位于8号机的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遂展开进一步调查核实。2020年8月12日,经营业主与未成年上网人员一同来到我队,经询问,上网人员名为袁**、男、出生于2003年6月20日,系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船形村二组人,现居住达州。该名消费者是在网吧内发现8号机系别人未结账下机、且所剩时间不长后,前往收银台处为8号机重新续费了25元。执法人员要求未成年人填写了《未成年人登记表》,并签字盖指纹,监护人笔录等(其他证据),该网吧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此案有以下8项证据:1.现场检查照片3张、监控视频拷贝1份;2.文书编号为(川达川)文检(勘)字〔2020〕第C-00027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上网未成年人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上网未成年人袁**身份证复印件1份;5.航空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航空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航空网吧法人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8.航空网吧法人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达川区航空网吧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达川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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