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单 位 | 名 称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李 * | 联系电话 | ********** | ||||||
公 民 | 姓 名 | / | 性 别 | / | 联系电话 | / | |||
住 址 | /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0年08月16日14时02分至2020年08月16日14时51分,达州市达川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覃网(30210021)、魏兴宏(30210017)向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林业物资公司2楼达川区岚馨电竞网吧现法人李*出示证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正在经营中的达州市达川区岚馨电竞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营业场所内有41名消费者正在上网,当执法人员要求该网吧16号机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时,该名消费者表示无法提供。经执法人员初步询问得知,该名消费者是在该网吧收银台处交纳了15元押金后得到了一张临时卡后,开机上网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予以了拍照,此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纠正其违规经营行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于2020年08月16日14时51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川达川)文检(勘)字〔2020〕第C-00048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处罚地点 | ||||||||
处罚内容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达川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