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复种 (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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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川区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复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达川区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复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遏制土地资源浪费和盘活利用好耕地资源,切实解决闲置荒芜耕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因地制宜、分类复耕、应种尽种”的原则,加快闲置荒芜耕地复垦复耕复种工作进度,逐步探索和构建闲置荒芜耕地综合利用、科学利用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荒芜耕地是指土地不继续耕种,任其荒芜的土地。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闲置荒芜耕地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摸清闲置荒芜耕地的区域、规模,分区分类分析研究闲置荒芜耕地的深层次原因,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办法,鼓励和引导闲置荒芜耕地恢复生产;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复种技术指导;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市场调剂和供应;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商业银行及时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闲置荒芜耕地尽快恢复耕种。

第四条  为确保闲置荒芜耕地全面复耕,本办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科称《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  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措施

第五条  开展排查摸底。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干部,挨村挨社、逐户逐地开展一次耕地利用情况普查,摸清闲置荒芜耕地底数,查清闲置荒芜原因,并对有意向流转土地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发布流转信息。

第六条  强化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广播宣传、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入户摸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爱惜土地、自觉耕种和保护土地责任义务的认识。

第七条  推行互耕互助。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发展机耕、机播、机防、机收等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因贫无钱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闲置荒芜耕地进行耕种;对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闲置荒芜耕地,发包方在充分告知承包方后,指定有能力的农户耕种;对特殊困难农户自己无力耕种而又不愿意流转的,要组织党员干部代耕代种或组织热心群众互耕互种;对既不复耕又不流转的少数承包户,由村社召集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行“暂行收回、临时发包、大户耕种、到期退还”,确保种满种尽。大力推行“村两委+专业化服务组织+农户”模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领办农事服务超市,组织本地或引进农机专合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业主或农户提供全程或关键生产环节托管服务。

第八条  推进土地流转。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采取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使闲置荒芜耕地集中到愿意耕种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从而让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闲置荒芜的耕地有人耕种。鼓励闲置荒芜耕地农户采取“三免两减”(前三年免土地租金或分红,后两年租金或分红减半)方式,推动流转复耕;鼓励种田能手、回乡创业人员、城乡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优先支持发展种植养殖业和生态农业。

第九条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积极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小农水等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引进农业机械作业,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有效遏制耕地闲置荒芜。

第十条  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实施“优质良种工程”,抓好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推广,积极推行水稻直播、玉米膜侧栽培、免耕栽培等轻简化栽培技术,改进耕作方式,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全面推行标准化、绿色化、无公害生产实用技术,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通过科技推广运用,解决广种薄收和增产不增收问题,把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精力重新吸引到土地上来。

第十一条  用好用活惠农政策。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坚持“宜粮则粮、宜经则经”“有种有补”“多种多补”“谁种补谁”的原则,对常年闲置荒芜耕地的农民不予补贴;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各种强农惠农政策与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复种挂钩,让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复种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拿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还能拿到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和土地承包补贴,支持和鼓励其参加“愿保尽保、能保尽保”的农业政策性保险。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层层签订闲置荒芜耕地复耕工作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推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土地复耕工作。对承包经营耕地的业主或个人连续2年闲置荒芜的,由各村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复耕;因各种原因承包方不能复耕,各责任主体要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依法流转土地。对该闲置荒芜耕地的所有涉农补贴不予发放;违规改变耕地性质用于非农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耕地所有涉农补贴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委目标绩效办、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闲置荒芜耕地恢复生产督查;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严打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区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畅通收购渠道,切实保护耕种者积极性。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区委、区政府把闲置荒芜耕地复耕纳入各乡镇(街道)年终绩效目标考核,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人员对土地闲置荒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如实上报区政府进行考评问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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