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的通 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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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零售网点盈利水平等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合理规划、着眼规范、有效管理、优质服务、兼顾利益、公正公开、依法实施为宗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川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遵循合理配置、先后有序、便于消费的原则。

第五条  达川区城区(杨柳、翠屏、三里坪、明月江街道办事处)可以双向通车的街道单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单向通车的街道零售点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50米;步行街道、旅游景点区、车站和码头(船)厅内、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城乡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距离学校校门不低于50米。

第六条  城区居民生活区(各小区内部)每2栋楼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低于5个门市或20米的距离。
    第七条  乡镇(含石板、斌郎街道办事处)街道零售点单边距离不少于40米。

第八条  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一自然村组设置1至2个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达川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下岗工人、军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可在同等条件下减少10米。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的间距限制。该零售点在城乡中、小学校周边距离学校校门50米内,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营业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茶楼、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城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农村乡镇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户不得超过10户;2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5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以零售点店面之间的距离界定,测量标准系两经营店铺之间可通行的最近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  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根据发展趋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布局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制定和听证《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并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达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定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16年3月2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达川府办〔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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