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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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提升路况水平和使用寿命,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川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其他旅游路、产业路及专用道路、社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社道村养”的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环保、住建、农业及扶贫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道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计划,指导、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实施全区县、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登记,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六)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按层级上报;

(七)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八)负责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

(五)定期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六)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七)协助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本辖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八)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面清洁、路肩坚实平整,边沟通畅,行道树完整;

(二)负责筹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协助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本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村社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良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隧道应做到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保持完整、齐全、良好的使用状况。标志标牌、护栏、警示桩(墩)、里程碑等设施的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六)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

第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县道大中修、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计划及水毁修复、临时突击性整治等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及专项工程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乡道、村社道的大中修、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申报维修计划,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乡村社公路水毁恢复、临时突击性整治等专项工程,由各乡(镇)在区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下按“一事一报”原则申报,并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乡道小修保养由区公路养护机构及乡镇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村社道的小修保养由村民委员会实施,坚持村民自养、自管的方针,管养办法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作业标志。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社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社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采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区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交通中断或交通拥堵等重大事故时,能够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尽快恢复交通。一时难以恢复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将灾情上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案件;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每村配备一名专(兼)职路政管理员。路政管理员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损害农村公路需要赔偿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第十九条  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向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积肥、烧草、拴牛羊等牲畜,随意停放车辆;

(三)搭建棚屋,埋设管线,架设杆线;

(四)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五)其它涉及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跨越、穿越县乡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没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县乡公路。因修建工程设施须临时占用、利用县乡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挖掘县乡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沿线的厂矿、加油站、沙(石)场等为了便于车辆通行需增设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二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

在征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养护责任单位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区经信、发改、财政、公安、住建、水务、规划、林业、自然资源、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养护资金与管理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桥隧检测)和小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提高。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补助。

(一)日常养护经费按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社道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的标准执行。补助里程为省级公路数据库的道路里程,其中,社道里程为经区交运局、乡镇共同认定的里程。每年新增的产业路、旅游路按乡道标准纳入区财政养护资金补助范畴;改善提升公路按达到的道路等级由区财政给予相应道路的养护资金补助。

(二)村社道路的小修保养经费按照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社道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的标准执行,由各乡镇根据管养村社公路小修需求,编制小修方案,经区交运局初审后,按“一事一报”方式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工程接受区交运局的监督,工程结束由各乡镇组织验收后,经结算审计后按程序拨付小修经费。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可通过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其他方式筹集;村民委员会也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村社道养护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养护资金拨付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管养体系;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列入管养计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名词解释:

1.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2.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3.村道是指纳入全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4.社道是指连接村与社、社与社之间经区交运局、乡镇共同认定的村级以下等级、长度大于100米、宽度不低于3米已硬化的公路。

5.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构、建筑物。

6.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安保工程设施) 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7.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 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8.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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