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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达州市达川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3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给市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出行环境,根据区政府安排部署,我局组织起草了《达州市达川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川府发〔2020〕14号)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21年5月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反馈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办法(草案)
2.关于《达州市达川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岳高铭 0818-2695329 35672384@qq.com
通信地址: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大道二段470号)
关于《达州市达川区人行道维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给市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是达州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也是强化城市建设管理 “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门户和名片,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随着我区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基建施工、工程建设、停放车辆、广告设置、管线铺设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的情况日益增多。由于市民法律意识、文明素质、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及恢复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违规进出或停放人行道等各种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致使城市道路人行道频繁破损、附属设施损坏严重、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等影响市容市貌、污染城市环境。此外,“城市管理不精细问题(占道经营、“牛皮癣”、人行道维修、噪音)”被纳入了2020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十件事”,“ 主城区道路开挖频繁,影响道路通行问题。”被纳入了2021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十件事”,凸显出了市民对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及维修管理工作的高度关注。
我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一直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远远无法满足目前日常管理的需要。因此,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促进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制定一部针对于城市道路人行道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维修、占用挖掘管理、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相关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区住建局组织对全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基本情况及维护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的草案。草案形成以后,我局进行了反复调研,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座谈,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意见征询,根据多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条,主要针对《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维护管理范围、维修管理主体及相对人、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维修、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停车位施划管理及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
1.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及城市道路管理原则。
2.规划与设计:明确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规划和设计应当遵循的有关技术标准与条件。
3.建设与施工: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铺装应当遵循的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人行道铺装或改造工程竣工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4.养护与维修:明确了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和维修的责任主体、养护原则、养护方式、质量监督等。
5.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与活动,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与使用;明确了城市道路人行道占用、挖掘审批流程及监管责任主体。
6. 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明确了城市人行道停车泊位施划审批流程、施划标准及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7.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城市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8.附则:明确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城市道路人行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对城市道路人行道没有具体解释,不便于日常管理操作。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二)关于行政主体
为避免交叉管理和管理空挡,《办法》明确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城管执法大队主管全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工作。其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的行政审批部门,区城管执法大队为城市道路人行道占用的行政审批部门及占用、挖掘行为的巡查监管执法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街道办(社区)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关于人行道破损后恢复
为保证人行道破损后道路恢复质量,避免资源浪费和交叉维护管理,节约维护成本,明确责任主体,由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于因占用挖掘人行道、占道经营或停车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城管执法大队督促使用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恢复,区住建局负责修复安全质量的验收和核查。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

达州市达川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维护和管理,做好整治“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之“主城区道路开挖频繁,影响通行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达川区城区“主城区道路开挖频繁,影响通行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南城中心组团、翠屏山片区、小河嘴片区、三里坪片区、商贸物流园区等组团所规划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区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经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区城管执法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全力联合协同和齐抓共管做好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达川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年度开挖计划的收集整理,统筹相关部门协同快速对人行道挖掘项目的审批手续的办理、资质审查和备案,对人行道挖掘项目日常施工、扬尘降噪进行规范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人行道挖掘修复协议的签订、修复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修复安全质量的验收和核查。
区经信局:负责统筹对强弱电(含供电、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和长输燃气管网单位地上地下管线年度挖掘计划和挖掘方案的审核把关,督促各管线单位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的手续办理、施工组织与修复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点进行勘察定点规划方案备案;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项目规划方案备案及相关规划手续的审批办理。
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对新建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新建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
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对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设置农贸市场、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建设施工、举办庆典、展览、促销及门店招牌装修等行为进行审批;负责对城市道路人行道占道、挖掘等行为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的核查和日常巡查监管,对未经许可占用或挖掘人行道、围而不建、施工组织和作业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在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擅自损坏交安设施、阻车设施、人行道板等市政公用设施行为依法查处。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对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项目交安组织方案的审查把关和优化交通组织,指导施工单位对挖掘项目场地反光桶、反光带、警示灯等交通安全标识的设置;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对人行道停车泊位进行勘察定点规划;负责对擅自进出人行道、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在对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办理机动车维修备案时签订人行道占用(损坏)恢复承诺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收取保证金。
达州市智慧停车公司:负责对已施划停车位且进行收费的人行道区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人行道完好。
各街道办(社区):负责对人行道两侧经营门市、摊点等日常占道经营、擅自开挖等行为进行巡查监管。
各管线单位:负责按程序上报年度开挖计划及办理开挖许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开挖的人行道按标准恢复,并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达州市智慧停车公司、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达县供电公司、达州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电力有限公司、达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达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达州市八方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达川分公司、中国联通达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达川分公司、中国铁塔达川分公司、四川广电网络达川分公司等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每年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道路人行道开挖计划。
第五条 新建城市道路安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在质量保证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道路人行道维护管理责任;超出质保期后,移交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铺装(含改造)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八条 人行道相关设施应做好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人行道宽度超过3米(含3米)的,应当设置盲道,盲道应连续贯通、有提示盲道和无障碍坡道,盲道宽0.3至0.6米。
第九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的铺装,提倡使用透水性强的铺装材料,增加城市生态路面的面积。
第十条 人行道板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强度并符合行人行走舒适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人行道绿化设计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交叉路口、出入口及交通信号灯的交通视线。
第十二条 人行道上的其他设施一般应设置在绿化用地范围内,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交通的舒适性和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与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施工
第十三条 人行道的铺装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做到施工质量优良、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积水。新建、改建临街建(构)筑物前的人行道铺装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设计好停车位的位置,其结构要符合停车对路面厚度、强度的要求,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人行道铺装或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城市道路人行道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临街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其所对应的人行道负有协助管理的义务,因本单位或个人的原因(含自有设施维护,停车场、点经营管理等)造成损坏的,应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承担城区人行道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区人行道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应当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理,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并预留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出行方便。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维修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不规范、不文明的作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五章 人行道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行道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人行道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洗车、修车;
(三)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
(七)擅自破坏盲道和树围石、花坛石、绿化带边沿石等。
(八)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应向区城管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效果图以及安全防范方案措施、设施管理维护计划等材料。区城管执法大队部门到占用现场勘察同意,占用单位按规定缴纳人行道损毁修复保证金后,予以审批。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须经城管执法大队审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城市主干道人行道和区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人行道举办庆典、展览、促销及门店招牌装修等活动的,应严格按规定到区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移动厕所、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须经区城管执法大队批准后方可设置。
未经批准的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IC卡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等固定设施,应当视情况予以补办批准手续或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建设工程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工程施工延期时间。
第二十七条 因改(扩)建、迁移设施、铺设地下管网、抢修公用设施等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挖掘人行道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挖掘道路审批手续并缴纳挖掘修复保证金后,方可挖掘;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电视等地下管网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施工,但必须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执法大队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许可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设施维修、管护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置;如遇暴雨、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日常管理范围,区城管执法大队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立即进行处置。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人行道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擅自改变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设施原有功能以及经营范围或扩大占用面积的,由区城管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区城管执法大队,并在区城管执法大队规定的期限和监督下拆除;设置单位应当按审批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拆除。其拆除、修复费用均由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审批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占用、挖掘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四)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人行道原状并及时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六章 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擅自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必须符合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科学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志的规格、式样、色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城市街区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需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禁止停车的隔离桩(墩)设施或非机动车停车位时,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勘察定点后予以设置。
第三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依法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
(一)人行道宽度从路沿石至建筑物的距离在7米以上(含7米),盲道内侧人行道在5米以上或建筑物退让有超过3.5米以上空地;
(二)人行道强度符合承载机动车辆重量要求;
(三)设置停车泊位后不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后的机动车辆停放点应能满足同时停放5辆车以上(含5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
(一)人行道宽度不足7米的;
(二)人行道不能承载机动车辆重量的;
(三)设置停车泊位后占压盲道的;
(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附近路段,经勘查认定不宜设置的,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五)交通信号灯及四岔路口旁的两侧人行道板,经勘查认定不宜设置的;
(六)路内停车泊位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的;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八)各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等重要部位和单位门前及其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九)其它不宜设置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街、巷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向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现场勘察并提出施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实施。施划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二)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
(三)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3.5米。
(四)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五)机动车辆应在人行道划定的停车位上停放,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围栏内停放。
(六)遇重大活动,需要临时取消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执行。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备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条件的,可按本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的详细地址及平面图;
(三)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书或使用协议书;
(四)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设置的决定。
决定设置的,通知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签订车辆临时停放和城市人行道(广场)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承诺书,同时按相关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点城市道路人行道占用费,并颁发《达州市达川区城区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停放点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后,应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勘测定点,确定车辆出入口、停放范围。
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点时限为6个月;到期后需延期使用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到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重新审核。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或准许车辆停放;违反规定的,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人行道停车而导致人行道损坏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维护管理:
(一)对于已施划停车位并由达州市智慧停车公司收费经营人行道区域,按照“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由达州市智慧停车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对于违规占用人行道经营的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物流公司等)及施划停车位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酒店、宾馆、茶楼、医院等),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个人)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要求修复破损人行道停车区域。
(三)对于已施划并收费的公共停车位人行道区域由相应的街道办(社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四)以上情形之外的人行道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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