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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1    点击数:
为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20〕62号)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
通讯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通州大道25号达川区卫生健康局4-3室,邮政编码:635000,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二、电子邮件方式。
邮箱:382938919@qq.com。

达州市达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1日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20〕62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落实完善政策标准体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逐步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按照“试点先行、全面铺开、巩固提升”总体安排,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在全区范围内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完善,各乡(镇)、街道,逐步探索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政策机制、居委会照护基础设施基本建立。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居委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提升。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是对家庭照护服务的重要补充,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
1.广泛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利用互联网及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依托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科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区团委)
2.完善基本公卫服务,提供照护方便。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团委)
3.严格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贯彻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合理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妇联、区总工会)
(二)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加强设施改造。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部位改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发挥市场作用,大力实施项目推动。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积极争取和推动有关婴幼儿早期发展的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全区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科局)
3.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积极利用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功能衔接和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提升婴幼儿居委会照护水平。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教科局、区妇联、区计生协)
4.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公益照护。通过聘请和组织育婴师、老干部、老党员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辖区内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且确有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教科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团委、区计生协)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提供场地、聚集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积极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发挥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职能,招收2至3岁的幼儿。对新开设的托幼机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并配套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区教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
3.支持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分担人工成本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业综合体等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者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
4.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引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1.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2.开展登记备案,严格监督管理。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市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非营利属性的,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注册登记;营利属性的,区级及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日常安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试点建设。
2021年,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区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示范引领,普遍推广。
2022-2023年,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要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1家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要结合实际,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要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0-3岁的婴幼儿。
第三阶段:辐射带动,全面创建。
2024-2025年,在先行试点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不断提升。到2025年,达到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模,全面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问题。
六、方法路径
(一)强化政策支撑。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强化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课程建设,培养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专业师资队伍。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质量。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信息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积极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执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区教科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
区国资中心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银保监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开发相关险种。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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