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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22    点击数:

达市环罚〔2021〕136号

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达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的开采方式与环评批复的内容不符,生产工艺改变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 年6月3日对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

2、2021 年6月3日对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康全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1~2证明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违法事实和刘康全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营业执照》、刘康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达州豪翔矿业有限公司。

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136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13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小写:234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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