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
达市环法罚〔2021〕139号
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5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时,你单位5号加油岛(92#、95#)正在加油,打开油气回收装置后,发现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30日对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2021年5月31日对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总经理施文彬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证据1~2证明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3、《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发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法定代表人是施发忠。
4、《授权委托书》、《证明》和施文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施文彬系达州市广源通能源有限公司顺达加油总经理。
5、2021年8月13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139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1〕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5号加油岛(92#、95#)在加油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 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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