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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8-30    点击数:

达市环法罚〔2021〕138号

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5月2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小组到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检查时发现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原煤堆场一个,约17亩,堆放了约700吨原煤,小部分用了防尘网覆盖,其余大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打围、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25日对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2021年5月25日对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厂长尹洪兴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证据1~2证明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原煤堆场未采取覆盖、打围、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

3、《营业执照》复印件、刘艳和尹洪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艳。

4、《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证明尹洪兴系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厂长。

5、2021年8月13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138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1〕1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公司对原煤堆场未采取覆盖、打围、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   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   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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