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专题报道 > 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 边督边改 > 正文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1-04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0〕248号

 

达州市稻香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达川区米城乡新塘村生猪养殖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完成3座圈舍、办公室、库房、1座化粪池、1座沼气池和2座沉淀池,干粪堆场、发酵床和雨水沟正在建设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