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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4-26    点击数:

 达市环罚〔2021〕22号

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8日前往你农场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农场堆放的牛粪不规范,部分牛粪露天堆放,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月28日对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

2、2021年2月8日对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现场负责人员郎云富所作调查笔录一份,郎云富的《居民身份证》。

3、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投资人万发英出具的郎云富《授权委托书》。

证据1~3证明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4、《营业执照》、万发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达州市达川区一六八家庭农场,负责人是万发英。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字〔2021〕22号),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22号)告知你农场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你农场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26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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