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专题报道 > 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 边督边改 > 正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川区管村镇九岭卫生院)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5-14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109号

达川区管村镇九岭卫生院: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DR放射装置正在使用,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运行DR放射装置,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DR放射业务。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