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专题报道 > 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 边督边改 > 正文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金垭新盛石材加工厂)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5-18    点击数:

达市环法责改〔2021〕91 号

达州市达川区金垭新盛石材加工厂: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将废弃石料擅自露天堆放于进厂边坡,且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关措施;2、厂房后边坡下修建的废水收集池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收集池内存储废水经沉淀后形成污泥,存在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风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2组、调查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依法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

 

分享到: